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属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1日
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省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各州(市)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专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省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执行;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预算调节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省属企业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省属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省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实施的具体项目,以及企业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明确当年支出重点,印发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通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省属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编报支出计划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省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将支出计划涉及的项目,按规定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系统中进行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国家和云南省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支出计划建议组织评审后,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省属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后,再次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调整后的支出计划建议,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后,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省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度,督促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决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预算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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